紡織品纖維成分及含量雖然不是國家強制標準中的檢測項目,但是由于其屬于GB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中必須標注的內容,因此纖維成分及含量間接成為政府監督抽查服裝產品強制檢驗項目,也是近年來消費者投訴和曝光不合格最多項目之一!因此,熟悉纖維成分檢測和標注要求對于企業產品質量控制十分重要,總的來說,紡織品纖維成分質量要從纖維定性、纖維定量和標識判定3部分加強控制。

纖維定性
纖維定性要求纖維種類準確、標注名稱規范。纖維名稱主要依照GB/T4146.1-2009《紡織品化學纖維 第1部分:屬名》、GB 11951-1989《紡織品 天然纖維 術語》和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中給出的名稱。纖對于沒有規范名稱的纖維或材料,也可參照附錄B標注。
纖維名稱不管出于何種原因,不可隨意臆造纖維名稱。
標準FZ/T 01057及GB/T 40271-2021規定了多種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包括燃燒法、顯微鏡法、溶解法、含氮含氯呈色反應法、熔點法、密度梯度法、紅外光譜法、雙折射率法、差示掃描量熱法(DSC)。對于紡織纖維種類的定性,應根據各種纖維特有的物理、化學等性能,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對樣品進行測試,通過對照標準照片、標準譜圖及標準資料來鑒別未知纖維的類別。
纖維定量
依據定性結果選擇合適的定量分析方法。定量的標準主要有GB/T 2910(所有部分)—2009 《紡織品 定量化學分析》、FZ/T 01026—2009《紡織品 定量化學分析 四組分纖維混合物》、FZ/T 01095—2002《紡織品 氨綸產品含量的試驗方法》、FZ/T 01101—2008《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測定 物理法》、GB/T 16988—2013《特種動物纖維與綿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測定》、FZ/T 30003—2009《麻棉混紡產品定量分析方法 顯微投影法》、FZ/T 01112—2012《紡織品 定量化學分析 蠶絲與羊毛或/和羊絨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鋅法)》、FZ/T 01103—2009《紡織品 牛奶蛋白改性聚丙烯腈纖維混紡產品 定量化學分析方法》等。
按照定量是否使用化學試劑可以分為物理法和化學法。其中,物理法包括人工拆分法和顯微鏡法,因此檢驗結果有凈干含量、結合公定回潮率含量和方法標準含量3種表示方式,其中按照FZ/T 30003—2009方法標準的檢測結果為凈干含量,按照GB/T 16988—2013方法標準的檢測結果為方法標準含量,通常在檢測結果中不作任何標注。在實際工作中,除非產品標準有明確要求用凈干含量表示,則需清晰明示為凈干含量,否則均認為標注含量是結合公定回潮率含量(特種動物纖維除外)。
纖維標識
纖維標識要求標注纖維含量及種類準確、部位清晰合理,慎過分標識。纖維標注和標識判定主要是依據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纖維含量“宜標注至整數位”,企業需要合理把握標準尺度。纖維含量部位的標注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產品中起裝飾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邊、褶邊、滾邊、貼邊、腰帶、飾帶、衣領、袖口、下擺羅口、松緊口、襯布、襯墊、口袋、內膽布、商標、局部繡花、貼花、連接線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纖維成分可以不標。除襯布、襯墊、內膽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單個部件的面積或同種織物多個部件的總面積超過產品表面積的15%時,則應標注該部件的纖維含量。”簡而言之,就是該標注的部位必須準確標注,非必須標注的部位若標注了,則必須標注準確。
具體標注原則、表示方法及示例可點擊此處“往期文章”查看!
當存在以下款項之一時,則判定為纖維含量標識不符合:
1、沒有提供纖維含量標簽;
2、沒有提供纖維含量耐久性標簽;
3、沒有采用纖維的規范名稱;
4、沒有標明產品中應標識的各纖維的含量;
5、纖維名稱與產品中所含的纖維不符;
6、纖維含量偏差超出規定允差范圍;
7、同件產品的不同形式標簽上纖維含量不一致。
杭美建議
纖維含量是決定紡織品服裝服用性能的重要指標,也是各類紡織品檢測的重要項目之一,在國家標準GB/T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對紡織品服裝的纖維含量的標注有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在選購服裝類產品時往往依據標識的纖維含量進行選購,纖維含量名不符實將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服裝產品纖維成分及含量的抽檢幾乎已成分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必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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